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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7-19 08:10:00  来源: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线管理,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均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新乡市城市绿化审查章”。市规划部门应当查验是否加盖该图章。

 

    三、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城市绿化设计规范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图纸上加盖“新乡市城市绿化工程审查章”并划定绿线。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五、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凡经验收合格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文件上加盖“新乡市城市绿化工程备案章”。

    六、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加强绿线管理,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市住建、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绿色图章”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以上规定,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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