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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丁立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时间:2016-06-08 08:17:53  来源: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丁立,男,1989年1月出生,获嘉县人,毕业于河南工业设计学校,2012年1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所工作, 2015年3月13日调整至园林绿化管理所,在晴日公园工作,事业在编工作人员,工人身份。
2016年1月4日,丁立同志开始出现旷工行为,至3月4日,已旷工37个有效工作日(2016年1月4日、1月11日至25日、1月27日至2月6日、2月14日至3月4日) ,且旷工行为呈延续状态。期间,园林绿化管理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多次联系本人,并告知其旷工行为的严重性,丁立同志依然我行我素,无视工作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住建局机关规范管理手册》考勤制度第五条之规定,3月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丁立同志聘用合同。
 
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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